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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广东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

时间:2023-11-26 01:34:06 来源:  作者:

  (法人)名称:广东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

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1400MA5265CN9G

  住所(地址):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角村梅塘东路19号-02号

  2023年9月6日,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,发现你单位施工的佛山市顺德区元培实验中学三期(4-1#、4-2#、4-D#、5#、6#)项目(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三路以南、佛中高速以西)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,并由佛山市顺德区住建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,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。2023年9月19日,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“回头看”检查,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。1.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,未派熟悉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人员负责项目管理。2.项目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(法定代表人)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。3.项目负责人8月份在岗记录不符合住建部要求(在岗时间14天)。4.3#施工升降机电锁失效。5.3#施工升降机最高一层层门损坏,楼内人员可开启层门。6.3#施工升降机部分齿条固定螺栓松动。7.3#施工升降机2楼层门机械联锁损坏。8.3#施工升降机最高一道附墙穿墙螺栓安装不规范。9.3#塔吊电气柜内电缆PE线未接。10.3#塔吊现场16个节,独立高度47.6m,超过防台风补充说明书的最大独立高度37.6m,属于重大施工安全隐患。11.地下室及地下泵房积水严重、无通风措施。12.塔吊基础积水。13.洞口防护采用甲板虚铺,无固定措施且无标识。14.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欠缺,垃圾未及时清运。15.地线未采用黄绿双色线,个别电箱2条地线接在同一个接地端子上。以上事实有《现场检查问询笔录》等证据证实。

 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,不再具备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、(八)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,违反了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、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等规定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,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了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(粤建质告〔2023〕54号),你单位10月11日收到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、申辩。

  依据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和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,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。暂扣时间从2023年11月13日至12月12日。

 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,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“三库一平台”上标注暂扣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的起始时间。在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,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,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。经复查合格,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“三库一平台”上取消暂扣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标注。

 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复议或诉讼期间,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  本机关地址: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

  联 系 人:林龙宾,联系电话:020-83133732、020-83133711,传真:020-83133587

  

  

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  2023年11月6日


原文链接:http://zfcxjst.gd.gov.cn/xxgk/gsgg/content/post_428333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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