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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( 赣 建 罚决字〔2023〕第003号)

时间:2023-11-26 00:19:42 来源:  作者:

  当事人: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

  你(单位)在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大楼项目竣工验收后,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,违反了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》第四条的规定,本机关于 2023年2月22日立案调查。经查明,上述违法行为属实。

  上述事实,由以下证据证实:

  证据一:要事呈批单,证明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大楼项目竣工验收后,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;

  证据二:工程竣工验收报告,证明在2015年11月19日,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大楼项目已竣工验收 ;

  证据三:调查询问笔录,证明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大楼项目竣工验收后,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。

  2023年2月27日,本机关依法向你(单位)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赣建罚先告字〔2023〕第003号)和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赣建罚听告字〔2023〕第003号),告知你(单位)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内容,并告知你(单位)依法享有的权利。你(单位)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[以及听证]要求。

  本机关认为,你(单位)在江西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大楼项目竣工验收后,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,违反了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九条、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》第四条的规定,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六条、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的规定,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责令限期改正,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。

  上述罚款,你(单位)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,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国库账号,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
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。

  

  

  

  

  (印章)

  

  

  年月日

  

  

  

  

  联 系人:张云文 徐辉联系地址: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北一路16号

  联系电话:079188131115 邮政编码:330000

  


原文链接:http://zjt.jiangxi.gov.cn/art/2023/3/21/art_51562_439588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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